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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天津医疗机构医保办理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天津医疗机构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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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7号)第5条、第6条、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天津医疗机构可向天津市各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天津办许可证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防治院所)、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医务室、保健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和卫生院;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后,可进行申请。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1.遵守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物价、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部门有关医保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
3.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4.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5.建立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
6.能够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和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管理;
7.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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