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11条:“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牌匾)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手续。之外的部分在区行政许可申请。
天津办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1.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mm×287mm A4纸); 一式两份;应取远景拍摄,含左邻右舍;
2.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 (规格:210mm×287mm A4纸);效果图中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效果图中反映出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提交了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效果图中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产生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的光污染;
3.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4.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5.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示意图;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依方位标注清楚。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时,还应当提供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除外)的设计图纸;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中标注的位置是否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立面图)中预留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一致。
天津资质办理,整体设计装修即可免费为您的企业代办各类许可证,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