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速开张协助企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全程装修设计施工。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除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住所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
(二)养老机构住所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国家有关规定。
(四)以租赁方式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五)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第六条申办养老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设立许可:
(一)筹建人应当向拟成立养老机构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见样本一)。
(二)养老机构建成后申请设立许可,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见样本二);
2.养老机构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应经登记机关预核批准)、章程和管理制度;
4.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卫生、餐饮等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或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部分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材料);
设立许可部门应及时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见样本三),将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此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设立许可部门存档备案。
(三)申请受理。
1.设立许可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予以设立申请受理(见样本四),并在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见样本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见样本六)。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样本七),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机构补正材料合格后,按照提交材料齐备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见样本八);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第八条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见样本九),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到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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